世譽鑫誠成功代理晉江龍之族公司贏回“DC DRAGONCLAN+圖形”
時間:2012-10-30  來源:  作者:北京商標注冊 編輯admin  瀏覽:3203
龍之族企業始建于1998年,歷經10年的艱苦創業,不斷改革創新,以高新技術和高素質人才推動企業的發展,建設成為一家集刺繡、高檔織物面料織造及后整理、成衣后整理、商貿、紡織品、化工、投資等為一體的現代化企業。
龍之族公司于2006年委托我司將其主導品牌進行幾乎全大類的商標注冊,但是第28類的“DC DRAGONCLAN+圖形”商標由于商標局認為存在在先近似權利,所以予以駁回。申請人不服于2009年委托世譽鑫誠提出商標駁回復審申請。
我司在仔細比對在先權利后,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特提出如下復審理由:
一、被駁回商標乃龍之族公司精心獨創出圖文并茂的商標,不易使相關公眾發生混淆誤認,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 被駁回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著非常明顯的差異,不能判定為近似;
三、龍之族公司針對被駁回商標在多個商品/服務項目上注冊了系列商標,獲得了社會各界的高度認可與肯定,已成功打造先入為主的品牌效應;
四、被駁回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力,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加以識別。
經過商評委的審理查明,商標局駁回決定引證的其一商標已經無效,因此不存在權利沖突;所引證的其二商標與被駁回商標在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不應判定為近似。最終商評委采納了我司的駁回復審理由,因此決定: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至此,世譽鑫誠成功代理龍之族公司爭取到“DC DRAGONCLAN+圖形”商標的專有權。
龍之族公司于2006年委托我司將其主導品牌進行幾乎全大類的商標注冊,但是第28類的“DC DRAGONCLAN+圖形”商標由于商標局認為存在在先近似權利,所以予以駁回。申請人不服于2009年委托世譽鑫誠提出商標駁回復審申請。
我司在仔細比對在先權利后,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特提出如下復審理由:
一、被駁回商標乃龍之族公司精心獨創出圖文并茂的商標,不易使相關公眾發生混淆誤認,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 被駁回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著非常明顯的差異,不能判定為近似;
三、龍之族公司針對被駁回商標在多個商品/服務項目上注冊了系列商標,獲得了社會各界的高度認可與肯定,已成功打造先入為主的品牌效應;
四、被駁回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力,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加以識別。
經過商評委的審理查明,商標局駁回決定引證的其一商標已經無效,因此不存在權利沖突;所引證的其二商標與被駁回商標在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不應判定為近似。最終商評委采納了我司的駁回復審理由,因此決定: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至此,世譽鑫誠成功代理龍之族公司爭取到“DC DRAGONCLAN+圖形”商標的專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