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譽鑫誠代理“書蟲英漢雙語”商標駁回復審成功
時間:2012-10-30  來源:  作者:北京商標注冊 編輯admin  瀏覽:3612
商評委下發的《關于第6647384號“書蟲英漢雙語”商標駁回復審裁定書》,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決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全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外語研究與教育出版社于2008年04月09日,指定《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第41類的“書籍出版”等服務,提出第6647384號“書蟲·英漢雙語”商標申請。商標局經審查,引證第3129040號“書蟲俱樂部Bookworm member club”商標,認定構成相近似的在先權利,據此駁回第6647384號商標絕大部分服務。對此申請人無法信服,基于客觀現實背景及商標評判標準,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復審理由:
首先,申請人率先推出“書蟲”系列叢書品牌。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作為國家級圖書出版機構,早在1996年即推出“書蟲”系列讀物,并聯合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了 18套“書蟲”叢書。其次,申請人出版的“書蟲”系列叢書覆蓋面廣泛。目前,整個“書蟲”家族已經達到了68個品種,使每一個青睞的讀者都能從中找自己的“小蟲子”,讀者范圍真正實現了從小學生→初高中學生→大學低年級學生→成人英語學習者的遞進式需求層次,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好評與贊譽。
更為關鍵的是,被駁回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并不完全重合,各自標注出的顯著性較強內容明確,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服務真實來源。此外,對方是2002年才進入大陸市場的臺灣主體,其名下引證商標權利合法與否尚待考證,據此作為本案駁回依據有失公允。最終,商評委全面支持申請人復審觀點,裁定第6647384號“書蟲英漢雙語”商標在全部服務上核準注冊。 商評委下發的《關于第6647384號“書蟲英漢雙語”商標駁回復審裁定書》,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決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全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外語研究與教育出版社于2008年04月09日,指定《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第41類的“書籍出版”等服務,提出第6647384號“書蟲·英漢雙語”商標申請。商標局經審查,引證第3129040號“書蟲俱樂部Bookworm member club”商標,認定構成相近似的在先權利,據此駁回第6647384號商標絕大部分服務。對此申請人無法信服,基于客觀現實背景及商標評判標準,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復審理由:
首先,申請人率先推出“書蟲”系列叢書品牌。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作為國家級圖書出版機構,早在1996年即推出“書蟲”系列讀物,并聯合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了 18套“書蟲”叢書。其次,申請人出版的“書蟲”系列叢書覆蓋面廣泛。目前,整個“書蟲”家族已經達到了68個品種,使每一個青睞的讀者都能從中找自己的“小蟲子”,讀者范圍真正實現了從小學生→初高中學生→大學低年級學生→成人英語學習者的遞進式需求層次,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好評與贊譽。
更為關鍵的是,被駁回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并不完全重合,各自標注出的顯著性較強內容明確,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服務真實來源。此外,對方是2002年才進入大陸市場的臺灣主體,其名下引證商標權利合法與否尚待考證,據此作為本案駁回依據有失公允。最終,商評委全面支持申請人復審觀點,裁定第6647384號“書蟲英漢雙語”商標在全部服務上核準注冊。
申請人外語研究與教育出版社于2008年04月09日,指定《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第41類的“書籍出版”等服務,提出第6647384號“書蟲·英漢雙語”商標申請。商標局經審查,引證第3129040號“書蟲俱樂部Bookworm member club”商標,認定構成相近似的在先權利,據此駁回第6647384號商標絕大部分服務。對此申請人無法信服,基于客觀現實背景及商標評判標準,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復審理由:
首先,申請人率先推出“書蟲”系列叢書品牌。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作為國家級圖書出版機構,早在1996年即推出“書蟲”系列讀物,并聯合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了 18套“書蟲”叢書。其次,申請人出版的“書蟲”系列叢書覆蓋面廣泛。目前,整個“書蟲”家族已經達到了68個品種,使每一個青睞的讀者都能從中找自己的“小蟲子”,讀者范圍真正實現了從小學生→初高中學生→大學低年級學生→成人英語學習者的遞進式需求層次,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好評與贊譽。
更為關鍵的是,被駁回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并不完全重合,各自標注出的顯著性較強內容明確,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服務真實來源。此外,對方是2002年才進入大陸市場的臺灣主體,其名下引證商標權利合法與否尚待考證,據此作為本案駁回依據有失公允。最終,商評委全面支持申請人復審觀點,裁定第6647384號“書蟲英漢雙語”商標在全部服務上核準注冊。 商評委下發的《關于第6647384號“書蟲英漢雙語”商標駁回復審裁定書》,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決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全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外語研究與教育出版社于2008年04月09日,指定《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第41類的“書籍出版”等服務,提出第6647384號“書蟲·英漢雙語”商標申請。商標局經審查,引證第3129040號“書蟲俱樂部Bookworm member club”商標,認定構成相近似的在先權利,據此駁回第6647384號商標絕大部分服務。對此申請人無法信服,基于客觀現實背景及商標評判標準,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復審理由:
首先,申請人率先推出“書蟲”系列叢書品牌。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作為國家級圖書出版機構,早在1996年即推出“書蟲”系列讀物,并聯合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了 18套“書蟲”叢書。其次,申請人出版的“書蟲”系列叢書覆蓋面廣泛。目前,整個“書蟲”家族已經達到了68個品種,使每一個青睞的讀者都能從中找自己的“小蟲子”,讀者范圍真正實現了從小學生→初高中學生→大學低年級學生→成人英語學習者的遞進式需求層次,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好評與贊譽。
更為關鍵的是,被駁回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并不完全重合,各自標注出的顯著性較強內容明確,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服務真實來源。此外,對方是2002年才進入大陸市場的臺灣主體,其名下引證商標權利合法與否尚待考證,據此作為本案駁回依據有失公允。最終,商評委全面支持申請人復審觀點,裁定第6647384號“書蟲英漢雙語”商標在全部服務上核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