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譽鑫誠代理“益膠泥”商標異議復審答辯成功
時間:2012-10-29  來源:  作者:北京商標注冊 編輯admin  瀏覽:3521
商評委下發的《關于第3093227號“益膠泥”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維持商標局作出的異議裁定,再度認定:被異議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予以核準注冊。
被申請人于1996年自主研發“高分子益膠泥”新產品,依法享有不可辯駁的在先權利。申請人在全無其他依據情況下,僅聲稱“益膠泥”系行業內產品通用名稱,企圖以此推翻被申請人獨家首創品牌。早在異議申請審查程序中,中國建筑裝飾協會即為被申請人出具權威證明:“益膠泥”并非建筑行業的通用名稱,該產品通用名稱為“水泥基聚合物”。據此,被異議商標文字“益膠泥”作為非規范組合,本身即屬顯著性突出的臆造標志。尤其實踐中已經被申請人長期使用,從未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不良后果。商評委一一辯駁本案評審申請觀點,綜合考慮權威標準、客觀實踐、證明程度等各方面事實,最終認定申請人的撤銷理由不成立。
本案可謂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基于商標文字涉嫌構成商品通用名稱情形,在實踐中原屬同行業競爭者間展開的辯駁。對于同等類型的商標案件,可以說是明晰了舉證方向、證明程度等方面,只要具備充分翔實的客觀實證,完全可以據此維護真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于1996年自主研發“高分子益膠泥”新產品,依法享有不可辯駁的在先權利。申請人在全無其他依據情況下,僅聲稱“益膠泥”系行業內產品通用名稱,企圖以此推翻被申請人獨家首創品牌。早在異議申請審查程序中,中國建筑裝飾協會即為被申請人出具權威證明:“益膠泥”并非建筑行業的通用名稱,該產品通用名稱為“水泥基聚合物”。據此,被異議商標文字“益膠泥”作為非規范組合,本身即屬顯著性突出的臆造標志。尤其實踐中已經被申請人長期使用,從未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不良后果。商評委一一辯駁本案評審申請觀點,綜合考慮權威標準、客觀實踐、證明程度等各方面事實,最終認定申請人的撤銷理由不成立。
本案可謂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基于商標文字涉嫌構成商品通用名稱情形,在實踐中原屬同行業競爭者間展開的辯駁。對于同等類型的商標案件,可以說是明晰了舉證方向、證明程度等方面,只要具備充分翔實的客觀實證,完全可以據此維護真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