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商號權有哪些不同點
時間:2014-11-21  來源:  作者:北京商標注冊 編輯admin  瀏覽:4063
功能與作用不一樣
商標主要是用來區別產品的,代表著產品的諾言,有必要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產品相聯系而存在,商標權屬知識產權。商號主要是用來區別公司的。代表著廠商的諾言,有必要與產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相聯系而存在,商號權屬名稱權的領域 商號權歸于何種權利當前表述還不共同。
表現形式不一樣
依照《公司名稱掛號管理規則》第l0條規則,商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只能用漢字來表明。數字、圖形、拼音、英文字母等都被排擠在外。而商標的表現形式是雜亂多樣的,依照《商標法》的規則。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象征和顏色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有的國家乃至把聲響、氣味等也作為商標注冊。
專用權的實現方式與程序不一樣
商號權的實現只要依照層級的要求在工商部門申請公司名稱后,在取得名稱權的同時也取得商號權,其從時間上來計算可能是一瞬間的。而商標權的取得從申請到權利取得要經過申請、審查、公告、異議等程序,長達兩年乃至更長的時間間隔。
地域和時空的效力范圍不一樣
我國商標權在全國都有法律的效力,依照《商標法》的規則,有效期十年,但可以無限次地續展,而且根據《馬德里協定》在締約國還有優先權。而商號權除了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的外,其效力一般都限定在省、市、縣等一定行政區劃之內,但其時空效力卻是一次申請,終身有效,只要主體存在,商號權就伴隨著公司名稱權永遠存在。
權利的實現方式不一樣
商號權的實現依賴于商事主體,包括廠商或服務提供商等對主體公司名稱的不斷使用。而商標權的實現則大多以象征于特定產品或服務上為主要方式,但是商標權的保護也要依據公司的存在,若公司消亡,那商標權就沒有存在的意義,同時商號權也會消亡。
產生的依據和保護程度不一樣
商標權取得的依據是我國人大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歸于法律的領域 而商號權取得的依據是《公司名稱掛號管理規則》,是由國務院批準,以工商局令發布的。因此只能歸于行政規章,而且該規則未直接確定商號權的取得,而是與公司名稱權結合在一起。因此,僅從產生依據本身的效力來看就明顯的發現其保護力度的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