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譽鑫誠代理“美德蘭”商標爭議裁定成功
時間:2012-12-13  來源:  作者:北京商標注冊 編輯admin  瀏覽:2961
商評委下發的《關于第7117141號“美德蘭”商標爭議裁定》,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決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答辯人系位于中國上海的建材經營主體,于2008年12月17日在第19類建筑灰漿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第7117141號“美得蘭”商標,后于2010年07月14日獲得核準注冊。
德國籍法人漢高股份于2011年02月23日,針對答辯人的“美德蘭”商標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聲稱與其第6444440號“美德蘭”、第G720359號“METYLAN”兩商標沖突。商評委在查明雙方商標狀況后,重點針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了考察,認定難以證明其證明引證的“美德蘭”與“METYLAN”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宣傳使用等情況。據此,商評委就對方依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十條等規定提出的權利主張均不予支持,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該案堪稱外來法人主體依據其所謂在先使用品牌,針對國內申請人合法注冊商標提出的撤銷申請,最終未獲得商評委支持的典型案例。近年來,隨著國內經營主體品牌保護意識的增強,不斷有國外企業仰仗雄厚實力無端非難,所幸相關部門嚴格遵循《商標法》相關規定,最終作出了維護真正權利人的公平裁決。
答辯人系位于中國上海的建材經營主體,于2008年12月17日在第19類建筑灰漿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第7117141號“美得蘭”商標,后于2010年07月14日獲得核準注冊。
德國籍法人漢高股份于2011年02月23日,針對答辯人的“美德蘭”商標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聲稱與其第6444440號“美德蘭”、第G720359號“METYLAN”兩商標沖突。商評委在查明雙方商標狀況后,重點針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了考察,認定難以證明其證明引證的“美德蘭”與“METYLAN”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宣傳使用等情況。據此,商評委就對方依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十條等規定提出的權利主張均不予支持,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該案堪稱外來法人主體依據其所謂在先使用品牌,針對國內申請人合法注冊商標提出的撤銷申請,最終未獲得商評委支持的典型案例。近年來,隨著國內經營主體品牌保護意識的增強,不斷有國外企業仰仗雄厚實力無端非難,所幸相關部門嚴格遵循《商標法》相關規定,最終作出了維護真正權利人的公平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