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譽鑫誠代理“K-PASS”商標異議申請成功
商標局下發的《“K-PASS”商標異議裁定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裁定: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第8640117號“K-PASS”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答辯人基于商號“凱帕斯”選定音譯組合“K-PASS”,于2010年09月06日指定《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第9類的“考勤機”等商品,提出第8640117號被異議商標申請。也就算是說,被異議商標不僅緊扣答辯人企業中文商號,而且使用商品完全契合企業主營的“科技”類產品,可謂主體鮮明的顯著商品來源標志。
異議人作為主營服裝服飾的生產主體,依據其使用在服裝類商品上的“KAPPA”、“ 背靠背”及圖形等商標,提出構成與被異議商標相沖突的在先權利。答辯人基于雙方企業分處的行業特征,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種種不近似表現,特別是申請注冊商品間的懸殊差異,全盤否定了異議人所述的權利沖突觀點。
基于雙方陳述事實與舉證材料,商標局經審理認定:被異議商標“K-PASS”與異議人于類似商品上在先申請的第7837033號“KAPPA”未構成近似;與在先注冊的第6890003號“KAPPA”、第6589839號“圖形”、度6590021號“背靠背”及在先申請的第6590015號“卡帕”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未構成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