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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商標與歐盟商標到底什么差別?

時間:2017-06-05  來源:  作者:北京商標注冊 編輯admin  瀏覽:3183
一般來說,國際商標即通過馬德里體系與單一國家(區域)申請兩種途徑注冊的商標,而單一注冊又以歐盟注冊最為典型。因為歐盟均為發達國家,區域市場廣闊,法治發達,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較為完善,國內企業在對外投資中總是首先青睞于歐盟市場。但對于究竟是通過馬德里體系尋求歐盟國家保護,還是選擇直接注冊歐盟商標,投資者因不甚了解,往往感到選擇困難。本文將從諸多方面,對馬德里商標體系與歐盟商標體系做以比較。
首先,簡單介紹一下兩種商標體系
馬德里商標即國際商標注冊的一種途徑,根據198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馬德里通過的《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與1989年12月1日生效的《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規定而產生,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負責管理。商標申請人可以通過該組織向指定成員國申請,把在本國注冊或申請的商標擴大保護至該成員國。
歐盟商標(EuropeanUnion Trademark,EUTM)原稱共同體商標(Community Trademark, CTM),最早是由歐洲內部市場協調管理局(OHIM)管理。2016年3月23日起通過的歐盟商標條例將OHIM改為EUIPO(European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正式稱為歐盟知識產權局,同時管理歐盟商標與外觀設計專利,隨之將共同體商標(CTM)正式改為歐盟商標(EUTM)。
需要指出的是,歐盟商標體系從來沒有取代歐盟國家商標單一注冊,申請人仍可直接向某個特定歐盟國家提交申請,注冊該國商標。在歐盟商標條例修正前,申請人既可以直接向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也可以通過某個歐盟國家的知識產權當局向內部市場協調局提交。但改革之后,只能通過歐盟知識產權局提交歐盟商標。
關于馬德里商標體系與歐盟商標體系主要存在如下區別:
權利保護覆蓋地域范圍:
歐盟商標:受保護范圍覆蓋歐盟目前28個成員國,也會自動延伸保護到未來加入歐盟的國家。當然英國現在正在脫歐,是否會繼續受歐盟商標條例的約束,歐盟注冊商標是否會繼續在英國受到保護,仍是未知數。但在兩年過渡期內,歐盟注冊商標在英國的法律地位仍不會有變化。
馬德里商標:受保護地域范圍以申請人指定國家為限,可指定國家包括加入馬德里議定書與馬德里協定書的國家、地區,及相關區域性組織,目前共95個成員國,其中包括歐盟地區成員國,如:英、法、德等國,也包括歐盟本身。馬德里商標覆蓋地域范圍顯然比歐盟商標大很多。
官費:
歐盟商標:改革之后的商標規費有所上漲,從900歐元三個類別調整為1050歐元,對申請人來說,負擔有所加重。
馬德里商標:規費計算方式比較復雜,具體公式為:規費=基礎注冊費+指定國規費+本國商標局規費。具體的規費標準。
申請人資格限制:
歐盟商標:沒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提交申請。
馬德里商標:申請人必須是成員國的企業實體、個人或其他組織,且必須以原屬國已申請或注冊商標為基礎商標,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提起申請。就中國而言,申請人必須已經取得商標注冊證書,或者商標受理通知書,方能申請馬德里商標。
另外,目前來說,中國香港、澳門的企業或個人,是不能通過我國商標局向馬德里提起申請,但臺灣省可以通過商標局申請馬德里商標。
商標審查:
歐盟商標:知識產權局只審查申請商標的可注冊性,即只做絕對理由審查,不對是否存在已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做相對性審查。
馬德里商標:對商標的審查標準取決于各個成員國國內法,而且大多數成員國對申請商標既審查其可注冊性,又審查其是否與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沖突。
商標異議:
歐盟商標:申請商標的異議期為公告日起一個月后的3個月(改革前是6個月),任何在歐盟成員國境內的商標權利人,都可以對在后申請的沖突商標提起異議。鑒于歐盟沒有相對性審查,異議是在后申請商標獲核準注冊前,持有相同或近似在先商標的其他權利人能否決其的唯一途徑,因此保證對已申請商標的有效監測至關重要。
馬德里商標:異議期及程序由各國國內法規定。
注冊時長:
歐盟商標:平均8個月就可以完成注冊,近期商標注冊時間已縮短到五個月。
馬德里商標:申請商標的注冊時長取決于各國不同立法規定,多數國家所需時間可達18個月之久。
注冊商標有效期:
歐盟商標:從申請之日起10年,并無其他限制條件。
馬德里商標:從國際申請日起10年,但前提是在原屬國申請或注冊的基礎商標在國際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必須有效。且更多限制條件取決于各成員國國內法規定,如美國、菲律賓等,需在注冊日起一定時間內提交使用證明。
商標撤銷:
歐盟商標:連續五年不使用可能會被撤銷,但在任一成員國境內的使用證明都足以對
抗整個歐盟境內的撤銷申請。
馬德里商標:商標撤銷程序取決于各國立法,要求持有人在指定的全部成員國境內有實際使用證明,如在某一國家未能提供,在該國可能會面臨商標被撤銷風險。
商標轉讓:
歐盟商標:轉讓一旦發生,在所有歐盟成員國境內同時生效,對受讓人資質沒有任何限制。
馬德里商標:轉讓只在指定成員國境內生效。受讓人必須是某成員國國民、企業,或者在該成員國有住所,或有商業存在。
權利救濟:
歐盟商標:如商標申請人或權利人對歐盟知識產權局所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復審委員會(The Boards of Appeal)提出復審申請,如對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可以向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提請訴訟,還可以向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訴。復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及法院的判決、裁定,對歐盟28國都有強制約束力。
馬德里商標:權利救濟途徑由各成員國國內法規定,各國知產當局的行政裁定與法院判決、裁定只在本國有效,并沒有統一的救濟途徑。
小結
馬德里注冊商標受保護地域范圍廣,一份申請可以指定全部成員國,申請費用相對于單一國家申請較低,因此在全球使用范圍非常廣泛,以至于通常所說的“國際商標”,就是指馬德里商標。另外,很多非洲國家、太平洋島國申請程序相對復雜,通過馬德里申請可以很大程度地減少流程。
然而,馬德里商標的不便之處也相當明顯,如各國審查標準不一,從申請到注冊時間較長,最為人詬病的是“中心打擊原則”,即通過馬德里程序注冊的商標,如果在注冊之日起5年之內,基礎注冊或申請全部或部分被駁回、撤回、注銷、撤銷、放棄或宣布無效,那么,其效力及于所有指定國,即:該商標不得再要求國際注冊給予的保護,不論該商標是否已經被轉讓。
歐盟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僅限于歐盟28國境內,而且有可能縮減為27國,但相對而言,申請流程較為簡單方便,所需時間較短,申請商標可以很快獲得核準注冊保護,且救濟途徑統一,有利于商標權利保護。因此若申請人只需在歐盟成員國內尋求商標權利保護,建議選擇單一申請歐盟商標;當然,對于需要在更多國家進行商標注冊的申請人,通過馬德里申請是效費比更高的選擇,同時也可以指定歐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