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譽鑫誠代理議申請成“JINDI及圖”商標爭功
時間:2012-10-29  來源:  作者:北京商標注冊 編輯admin  瀏覽:3317
商評委下發的《關于第4366807號“JINDI及圖”商標爭議裁定書》,支持申請人提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爭議申請,依法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
申請人早在2004年05月18日,提出的第4069409號“JINDI及圖”商標,于2007年04月21日核準注冊在保險、不動產代理、經紀等服務項目上。被申請人稍晚于2004年11月17日,提出的爭議商標申請在不動產出租、經紀等服務上,于2008年05月14日核準注冊。針對雙方提出的申請與答辯理由,商評委明確認定:爭議商標核準使用的不動產出租、經紀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使用的不動產代理、經紀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雖各有圖形作為組成部分,但兩者的顯著識別字母均是“JINDI”,呼叫相同,整體不易區分,它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鑒于引證商標申請注冊在先,故爭議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近似商標,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應不予核準。
很明顯,被申請商標的注冊實屬審查漏檢結果,所幸申請人方及時發現并積極維權。該案充分體現了撤銷注冊商標爭議程序價值,即商標局在商標審查過程中難免疏漏,權利人仍可針對已核準注冊錯誤結果,通過相關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糾正
申請人早在2004年05月18日,提出的第4069409號“JINDI及圖”商標,于2007年04月21日核準注冊在保險、不動產代理、經紀等服務項目上。被申請人稍晚于2004年11月17日,提出的爭議商標申請在不動產出租、經紀等服務上,于2008年05月14日核準注冊。針對雙方提出的申請與答辯理由,商評委明確認定:爭議商標核準使用的不動產出租、經紀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使用的不動產代理、經紀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雖各有圖形作為組成部分,但兩者的顯著識別字母均是“JINDI”,呼叫相同,整體不易區分,它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鑒于引證商標申請注冊在先,故爭議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近似商標,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應不予核準。
很明顯,被申請商標的注冊實屬審查漏檢結果,所幸申請人方及時發現并積極維權。該案充分體現了撤銷注冊商標爭議程序價值,即商標局在商標審查過程中難免疏漏,權利人仍可針對已核準注冊錯誤結果,通過相關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