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譽鑫誠代理“長城”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成功
時間:2012-10-30  來源:  作者:北京商標注冊 編輯admin  瀏覽:3045
商評委下發(fā)的《關于第4425929號“長城”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推翻商標局作出的異議裁定結論,根據(jù)《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被申請人作為身份不明的自然人個體,于2004年12月21日指定《類似商品與服務區(qū)分表》第9類的“電池;蓄電池;電腦計量加油器;電動關門器”等商品,申請注冊第4425929號“長城”商標。商標局曾于1999年01月05日,認定原屬中國長城計算機集團公司名下,注冊和使用在計算機商品上的“長城”商標為馳名商標。現(xiàn)被申請商標相對于引證商標申請注冊范圍,前者指定的“電池;電腦計量加油器”等商品與后者核定的“計算機電源、電子計算機系統(tǒng)及外部設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及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屬于密切關聯(lián)商品構成類似商品。鑒于被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顯著文字均為“長城”,加之引證商標的在先知名度,極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造成混淆誤認。基于此商評委認定:被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上述本案評判情形充分印證了:《類似商品與服務區(qū)分表》僅作為相同或類似商品的重要參照,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方為最終評判標準。據(jù)此,在被申請人刻意規(guī)避商品類似群組情況下,申請人作為更具現(xiàn)實影響力的“長城”商標權利人,投入巨大的品牌終獲得切實地全面保護。
被申請人作為身份不明的自然人個體,于2004年12月21日指定《類似商品與服務區(qū)分表》第9類的“電池;蓄電池;電腦計量加油器;電動關門器”等商品,申請注冊第4425929號“長城”商標。商標局曾于1999年01月05日,認定原屬中國長城計算機集團公司名下,注冊和使用在計算機商品上的“長城”商標為馳名商標。現(xiàn)被申請商標相對于引證商標申請注冊范圍,前者指定的“電池;電腦計量加油器”等商品與后者核定的“計算機電源、電子計算機系統(tǒng)及外部設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及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屬于密切關聯(lián)商品構成類似商品。鑒于被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顯著文字均為“長城”,加之引證商標的在先知名度,極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造成混淆誤認。基于此商評委認定:被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上述本案評判情形充分印證了:《類似商品與服務區(qū)分表》僅作為相同或類似商品的重要參照,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方為最終評判標準。據(jù)此,在被申請人刻意規(guī)避商品類似群組情況下,申請人作為更具現(xiàn)實影響力的“長城”商標權利人,投入巨大的品牌終獲得切實地全面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