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品牌“東鵬”有據 建材“東鵬”異議無理
——世譽鑫誠代理“東鵬”商標答辯勝訴
商標局于2011年07月20日,下發的《“東鵬”商標異議裁定書》,明確認定:被異議商標“東鵬”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東鵬”、“東鵬DONGPENG及圖”、“東鵬及圖”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差異明顯,不屬于類似商品。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會誤導公眾并損害其合法權益證據不足。
答辯人東鵬康麗作為體育設備供應商,2000年各取創始人姓名單字組成“東鵬”,在第28類申請第4443425號“東鵬”商標。很明顯,異議人引證商標雖包含文字“東鵬”,但其注冊在第19類的“建筑磚瓦”商品上。此外,對方附加的《關于認定“東鵬DONG PENG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復》,商標局的簽發時間為2005年12月21日,晚于被異議商標2004年12月30日的申請日,即不足以證實商標申請時已具有馳名的事實。
本案再度證實:從法律上認定商標權存在沖突,必須同時滿足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要件;實踐中基于相關公眾的角度考證,仍應以其一般認識為最終評判標準。因此,即使異議人商標的馳名認定更早,鑒于雙方商標使用商品的毫無關聯,仍得以分別申請注冊“東鵬”商標。——世譽鑫誠代理“東鵬”商標答辯勝訴
商標局于2011年07月20日,下發的《“東鵬”商標異議裁定書》,明確認定:被異議商標“東鵬”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東鵬”、“東鵬DONGPENG及圖”、“東鵬及圖”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差異明顯,不屬于類似商品。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會誤導公眾并損害其合法權益證據不足。
答辯人東鵬康麗作為體育設備供應商,2000年各取創始人姓名單字組成“東鵬”,在第28類申請第4443425號“東鵬”商標。很明顯,異議人引證商標雖包含文字“東鵬”,但其注冊在第19類的“建筑磚瓦”商品上。此外,對方附加的《關于認定“東鵬DONG PENG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復》,商標局的簽發時間為2005年12月21日,晚于被異議商標2004年12月30日的申請日,即不足以證實商標申請時已具有馳名的事實。
本案再度證實:從法律上認定商標權存在沖突,必須同時滿足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要件;實踐中基于相關公眾的角度考證,仍應以其一般認識為最終評判標準。因此,即使異議人商標的馳名認定更早,鑒于雙方商標使用商品的毫無關聯,仍得以分別申請注冊“東鵬”商標。